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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保障的不仅仅是员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3:49:48 人浏览

导读:

我把员工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是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的分类方法看上去似乎有点无聊,不过,如果站在员工的角度,这种分类可不仅仅是一纸合同的区别,而是意味着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是否有较长期的工作机会、是否有社会保险的保障因

  我把员工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是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这样的分类方法看上去似乎有点无聊,不过,如果站在员工的角度,这种分类可不仅仅是一纸合同的区别,而是意味着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是否有较长期的工作机会、是否有社会保险的保障……因此,对于员工,这一纸合同的意义很大。

  我把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的老板也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所谓型”的,一种是“有所谓型”的。前者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他认为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签不签都无所谓。生意场上未必每笔买卖都会签书面合同,有时双方只是有一个口头约定,一笔交易就依照谈定的条件完成了。买方只要已经收了货,若想赖帐多数是行不通的,对方要是告到法院,法院会根据买方的收货行为确认“口头合同”的存在,并要求买方付款。这也就是说,“口头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也是如此,只要和员工谈好了工资,按时发放就行了。签合同,麻烦。不过后者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就有点见不得光了,其实不说大家也明白,无非是想说炒人就炒人、用人时不缴社会保险金、炒人时不付经济补偿金罢了。

  先不说以前没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老板到底得没得到他想要的“实惠”,但从现在起,这个想法肯定是要改改的了,因为,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不但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而且还使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接受较为严厉的惩罚。在“假一罚十”的压力下,相信精于计算的老板们也会有所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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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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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再回过头来看看不签劳动合同到底能有多少“实惠”。

  在这里先说个名词——“事实劳动关系”,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其实,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明。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仍是要承担应负的责任的。

  笔者曾经遇到这么一件事。一个才17岁的农村孩子(虽然已经参加工作了,但他实在还是个孩子),经老乡介绍到一家工厂工作,厂里只是说好了每天的工钱,并没有和他签劳动合同。由于没有什么工作经验,老板又没有对他进行上岗培训,工作没几天就出了工伤事故。老板把他送到医院后就偷偷地走了,因为工厂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金,所以他得不到工伤赔偿,如果老板承认他是在厂里工作时受的伤,工厂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了。

  因此,老板决意要溜,等到这个孩子出院后找到他时,他干脆翻脸不认人了。这件事的结局很简单,介绍孩子进厂的老乡和其他工友为他作了证,“事实劳动关系”被确认后,老板只能做出全额赔偿,赔偿的金额是这个厂所有工人2年缴纳的社保金总额。有没有得到“实惠“,这个老板心里最清楚了。

  当然,仍有很多老板也担心,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用人风险。其实,虽然法律对员工有明显的倾向性保护,但是作为老板,别总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总是对企业不利,合同毕竟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也就是对双方权利的保护。有另外这么一件事,也许可以让老板们换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某公司请了一个外地小伙子做总经理助理,小伙子提出,因为老家比较远,希望公司每年春节前后能给他一个月的假期,而休假期间的工作他会在元旦前后的一两个月里利用周末时间完成。公司总经理理解小伙子春节回家的实际困难,而且小伙子主动要求以平时周末的工作换取春节期间的休假,也合情合理,所以就同意了小伙子的要求。转眼到了年底,这位小伙子倒真的是每个周末都来公司工作,连轴转了一个半月没有休息。离春节还有半个月时,小伙子已将春节前后公司的事情都安排妥当了,便向总经理提出了休假。总经理也按当时的约定,痛快地准了假,此后的一个月里,小伙子享受着调休得来的长假,而公司仍然如期地将小伙子的工资打进了工资卡。可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个月假期过后,小伙子并没有回来上班,公司却收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纸开庭通知:小伙子竟然以公司欠付加班费为由把公司告了!在仲裁庭上,小伙子拿出他的考勤卡,上面明明白白地记录着元旦前后十多个周末的工作时间,他要求公司对此支付双倍工资。总经理自然是说出了小伙子和公司之间关于春节休假的约定,但可惜的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拿不出关于这个约定的任何书面证明,所以仲裁庭最终没有采信公司的辩解。此时,那位总经理才后悔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把口头约定落在纸面上。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并不只是员工维权的武器,也是企业防范风险的屏障。依法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才是做老板的明智之举。

  2008年已经到来,《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2008年1月31日是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老板们,千万别再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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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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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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