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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3:18:40 人浏览

导读:

工会组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工会组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两者的基础都是劳动关系。劳动立法就是在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从自发到自觉地组织起来建
工会组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 郭军

工会组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两者的基础都是劳动关系。

劳动立法就是在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从自发到自觉地组织起来建立工会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斗争过程中产生的。劳动立法客观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理利益,也进一步催生了劳动者组织建立工会的热情和积极性,反过来又推动了劳动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在中国也是如此。

在如火如荼的革命战争年代,在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即全国总工会的前身)上就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推动了后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了劳动立法的建议。

建国以后,在热火朝天的和平建设时期,1949年11月全国总工会公布了《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一年后政务院批准公布施行了《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的三大法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布施行。这部《工会法》保护了当家作主的工人阶级在市场条件下的具体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其中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有进行集体合同的谈判权。工会组织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又进一步推动了随后的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劳动安全卫生三大规程的相继出台,劳动保险工作由工会组织主持,集体合同制度逐步推开……此一时期是工会组织与劳动立法的高速发展时期,其背景是公私合营尚未完成,市场经济客观需要工会组织和劳动法制。

1953年开始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逐步国家化、行政化,劳动法律弱化、虚无,行政手段取代了法律规范,与此同时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工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工会组织的作用也越来越边缘化,直到一度停止了活动,出现了工会消亡论。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火热实践中,特别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市场化,工会组织和劳动立法又开始与时俱进、同步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改革开放、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正是在这一年,中国工会九大召开,工会工作开始向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转变,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一项主要工作,在工会组织的推动下,《职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三个条例出台。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制度改革,工会推动并参加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等四项规定的制定工作,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工会组织逐步明晰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四项职能。1987年工会参与制订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这又进一步推动了工会劳动争议调处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工会组织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机制逐步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催生了1992年的新《工会法》的出台。由于此时中央尚未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改革尚未深入进行,仍然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还远远没有到位,《工会法》也就客观上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1992年下半年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劳动关系真正走向市场化。市场化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难以再以行政手段来解决,因此,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在工会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直接推动和参加了劳动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也正因为如此,《劳动法》被广大职工亲切地喻为劳动者的保护神。

《劳动法》的出台又直接推动了工会工作法制化。《劳动法》为工会开展维权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和方法。在此基础上,工会组织明确提出“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工作要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为突破口,突出维护职责,带动工会工作全面开展”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工会工作要紧紧抓住集体合同制度这一“牛鼻子”贯彻实施劳动法。监督法定劳动标准的实现,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等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工作逢勃开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显著。在新时期新阶段,工会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依法维权、依法治会成为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

《劳动法》的实施使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劳动法》的实施推动了工会工作法制化,也推动了《工会法》的修订工作,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了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要监督法定劳动标准条件的实现;工会应当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工会要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目前,工会组织正在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的劳动立法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强调要建立、健全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这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党中央在给工会十四大的致词中明确要求;突出维护职责,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使工会工作法制化。新时期新阶段,工会工作需要完善的劳动立法。

现阶段劳动立法工作由于种种原因,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上届劳动法学会我们完成的部级课题《中国劳动法律体系》尽管比较粗糙,但是立法仍然严重滞后,劳动关系的实践早已远远走到了前面,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事实。

值得欣慰的是,有在座的如此多的专家、学者、官员和来自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济济一堂,以高度的热忱和严谨的态度研究和探讨劳动关系及劳动立法问题,这必然会对下一步的劳动立法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提供有益的支持和帮助。

从工会组织的角度,我们真诚地希望,我国的劳动立法不断完善,我们劳动法学的研究不断深入,中国劳动法学会不断进步,也希望我们国家的“雇主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祝大会圆满成功!

祝各位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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