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导读:
申诉人:阮某,女,31岁,系某省橡胶厂电工。
被诉人:某省橡胶厂。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某省橡胶厂厂长。
1995年4月23日,某省橡胶厂以生产调整,未事先征求申诉人阮某意见,将申诉人内部调动到剥胶车间,阮某不服从,厂部劳资科于4月25日停止阮某工作,停发当月奖金,阮某不服,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不得变更原劳动合同,并补发奖金。
调查过程
经查明:1986年阮某作为第一批全民合同制工人,被某省橡胶厂招用,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阮某在某省橡胶厂设备处做电工;此外,双方还签有电工岗位合同。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都明确规定,乙方(指劳动者)同意甲方(指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1995年4月被诉人因被征用部分生产区,经其主管部门某省经贸委批准,4月23日,厂部公布调整人员方案,事先未与被调整员工商量。阮某从电工岗位调到另一分厂剥胶车间任制胶工,阮某不服从调整,厂部便于4月25日停止阮某工作,并扣发4月份奖金300元。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生产,调整生产任务,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上述规定企业情况变化,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变更原来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就不是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单方毁约了。本案中申诉人阮某在原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岗位是电工,虽然企业情况后来发生变化,但事先不就变更意向征求阮某意见,双方根本就未对变更内容(工作岗位)进行过协商,纯属企业的单方决定,应当认定其为违约行为。被诉人以申诉人不服从其违法的工作岗位变动,停止其工作和扣发当月奖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调查结果
1.被诉人工作岗位调整无效。申诉人仍然在电工岗位任职。
2.被诉人扣发的300元奖金补发。
经验教训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未经原订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决定,不得擅自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明确的工作岗位。当然,如果原劳动合同对工种岗位未作出明示约定,只是抽象地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安排劳动者不同岗位,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属于法律上劳动合同变更。眼下,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有明确工种岗位后,然后又借故随意变更劳动者岗位,认为这是企业的自主权,劳动者稍有不从,就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奖金,视劳动合同内容如儿戏。这种做法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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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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