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欠薪问题的法律思考
导读:
崔艺红(西安财经学院法学系)
一、 欠薪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 对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缺乏专门的立法保护
“民工”一词隐含着农民从乡村到城市的一种不完全的身份转型,也隐含着城市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歧视。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实际情况,民工在城市就业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是,民工基本享受不到上述法定权利。民工与城市劳动者“同工”却不能“同酬”,也享受不到医疗、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等社会福利,受自身文化水平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更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我国专门制定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弱势群体保护法。但是,对于民工这一新的、庞大的弱势群体所处的不幸处境,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改善,致使欠薪、工伤等劳动纠纷时有发生且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 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建立过程中,生产要素市场体系不健全,合法正规、有序运行的劳动力市场还未建立起来,民工只能通过所谓“职介所”的中介服务满足就业需求。由于社会上的“职介所”本身运行就不规范,加之一些黑“职介所”的入侵,“职介所”成了民工就业的“陷阱”。为避免被“职介所”欺诈,民工们纷纷涌向街头,以期与雇主直接交易,形成了蔚为壮观的“马路市场”。而通过“马路市场”受雇的民工,因极少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劳动纠纷频频发生。
(三)欠薪者的法律责任畸轻
实践中,大多数欠薪者并非无钱,而是故意拖欠民工工资,属于恶意欠薪,除被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欠薪者,可能承担“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的行政责任外,无论欠薪的后果多么严重,社会影响多么恶劣,均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这种不公平的立法现状无疑助长了欠薪行为的蔓延,以致于欠薪事件屡屡发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顽疾,恶化了市场信用和经济环境。
(四)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规定不利于欠薪纠纷中民工权益的保障
1、60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的规定不利于欠薪纠纷中民工权益的保障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期限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也就是说,在60日期限届满之后,民工就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虽然劳动争议案较之民事案件具有需要及时处理的特点,但是60日仲裁时效的规定,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民工而言确实过于短暂。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局限在60日内,据西安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民工投诉的欠薪纠纷大部分都超过了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过期的申请和投诉,让许多民工错失了依法解决纠纷的良机。
2、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将仲裁申请期限适用于诉讼时效,导致司法审查制度形同虚设
60日仲裁申请期限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劳动法实施7年来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简称《解释》),为超过60日促裁申请期限而状告无门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司法救助。
《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规定虽将仲裁申请期限转化为诉讼时效,但是,却未能弥补《劳动法》第82条仲裁申请期限过于短暂的缺陷,导致司法审查制度形同虚设。
(五) 社会信用严重缺失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趋利性和立法的不足,在经济活动中拖欠工资,赖账不还等信用缺失现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不断加剧,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信用缺失在劳动关系中的主要表现就是雇主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信用缺失扰乱了国家经济秩序,加大了社会生产的成本,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六)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滞后
由于劳动行政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管理方法落后以及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管理和解决明显滞后。随着近年来劳动纠纷成倍增加,工作人员疲于奔命。因此,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都是被动管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二、 根治欠薪顽症的法律对策
(一) 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二) 情节严重的恶意欠薪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 建立并推广“工资保险制度”
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探索解决欠薪问题的良策,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工资赔偿基金制度”,效果较好。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建立“劳动工资保险制度”,内容类似于深圳实行的“工资赔偿基金制度”,只是将负责的机构变为协会性质的民间机构,以增强民工的风险意识,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实行或裁或审原则,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一律适用简易程序
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市场地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巨大。笔者建议,我国应实行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并行的制度,或裁或审,由劳动者自由选择。仲裁时效可以维持不变,但是,诉讼时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的特殊时效——1年。这样,一旦民工错失了仲裁的申请期限,还可以通过相对较长的诉讼时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使劳动争议案件分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建议设立“劳动法庭”,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五)切实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增强责任心,及时处理欠薪纠纷。同时切实加强监督力度,立足预防,把管理关心前移,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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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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