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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论:用“假拘留证”抓人到底是怎么回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22:07:53 人浏览

导读:

河北灵寿县6农民因一桩村民间的纠纷被抓,之后由于身体有疾患不符合羁押条件,被石家庄的看守所拒绝收监,但在县公安局领导的坚持下,他们还是被关进了尚在装修中的县看守所。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之后再未被追究,未取保候审的宋书春之后被判刑。更令人吃

  河北寿县6农民因一桩村民间的纠纷被抓,之后由于身体有疾患不符合羁押条件,被石家庄的看守所拒绝收监,但在县公安局领导的坚持下,他们还是被关进了尚在装修中的县看守所。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之后再未被追究,未取保候审的宋书春之后被判刑。更令人吃惊的是,县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长张文慧举报称,此6人的拘留证为假,根本没原始存根。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警方拘留公民“必须”出示《拘留证》。在此,法律的规定不是“应当”,而是“必须”,这是因为人身自由权是极重要的权利,司法机关若要剥夺公民的自由,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这是为了防止公权机关滥用拘留权。

  同样出于制衡的考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直接办案的警察并不能决定拘留嫌疑人,而是先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公安局法制科,最终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签发《拘留证》。并且,开具的是一式三份的《拘留证》,以备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监督。

  而在本案伊始,办案人员就提出当事人不够刑拘条件,但县公安局的领导还是让法制科开假《拘留证》,先拘人再说。正如张文慧举报所称:“造假拘留证,这和非法拘禁有什么区别,这是违法犯罪。”一旦“假拘留证”出炉,被警察拿着作为“执法依据”,必然游离于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外,使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力沦为“私刑”,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使其无法得到应有法律的救济;此时的司法,便成“私法”了。

  于是,“假拘留证”所启动的司法程序,注定了宋书春案件的悲剧:他虽因患有严重疾患而被石家庄的看守所拒绝收监,但还是被关进施工中的县看守所;他忍受着施工的恶劣环境,向前来视查的官员“喊冤”,拒绝了警方提出交两万元取保案子就可以“活办”的要求。最终被关押约5个月后,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里明确规定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乃至起码的健康权利,在他身上一再被侵害。

  另一方面,他的悲剧还源于法律制衡机制的失效。宋书春的那张“假拘留证”,是怎么经过检察院的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程序的?他被违法关押在施工场所的情况,早已被检察官知悉,但法律监督和救济程序为什么没启动?诚然,宋书春未必没犯下所被判处的“故意伤害罪”,但他显然没得到公正对待和审判,这都源于“假拘留证”。

  更令人忧虑的是,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先抓人,后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很多公安局就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如果这样的“私法”活动确实存在,必然大范围伤害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生活在恐惧之中。为政者,特别是法律监督机关,应该给公众明确说法:用“假拘留证”抓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从目前的情势看,宋书春案的判决已生效,张文慧已实名举报“假拘留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县公安局“自查自究”的层面,恐难有新突破。这样,灵寿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以及当地检察院,就有必要查清事实并公之于众:“假拘留证”抓人是否存在?如此“执法”是否出于牟利目的?这种现象是否普遍存在?对受害者应如何赔偿,对负责人该如何问责?期待真相早日公开,问题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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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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