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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23:41:44 人浏览

导读:

竞业限制理解起来其实非常简单,就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对员工做出的一些限制,这些是为了避免本公司员工把商业秘密带给竞争行业的对手。具体而言,关于竞业限制规定是什么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竞业限制理解起来其实非常简单,就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对员工做出的一些限制,这些是为了避免本公司员工把商业秘密带给竞争行业的对手。具体而言, 关于竞业限制规定是什么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公司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第70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三、《合伙用人单位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用人单位利益的活动。”

  第99条的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用人单位所有;给合伙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个人独资用人单位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用人单位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

  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做出关于竞业限制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为自身的利益提供保障。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关于竞业限制规定是什么,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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