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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3:53:08 人浏览

导读:

申诉人于1994年8月到被诉人单位参加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3年10月30日。申诉人在1996年被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之外的时间为服药治疗。2003年10月28日,被诉人通知申诉人劳动合同到期,让其不再上班。申诉人对此不服,遂于2003
<> 申诉人于1994年8月到被诉人单位参加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3年10月30日。申诉人在1996年被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之外的时间为服药治疗。2003年10月28日,被诉人通知申诉人劳动合同到期,让其不再上班。申诉人对此不服,遂于2003年11月20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诉人:1、与申诉人延期终止劳动合同;2、对申诉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符合办理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为申诉人办理手续。 [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杨某于1994年8月进入被诉人某石油公司参加工作,在该被诉人单位下属油库发油组任职。2001年11月1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1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3年10月28日,被诉人告知申诉人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次日起申诉人可以不再到单位上班。同年11月11日,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手续。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了生活补助费16000元,医疗补助费12000元。同时又查明:申诉人于1996年7月因发病被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在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四次。申诉人最后一次住院的时间为2003年4月10日至同年5月12日。同年9月至10月期间,申诉人出勤情况为满勤。 [分析意见]申诉人杨某与被诉人某石油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权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段期间称为医疗期。同时用人单位在职工医疗期内不得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而纵观本案,申诉人在合同到期终止前,连续两个月均正常上班,申诉人并没有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即申诉人在合同终止前两个月不具备享受医疗期相关待遇的条件。现申诉人要求被诉人延期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对于申诉人的各项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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