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动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吗?
导读:
王某于2004年进入北京市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任职销售员。该公司总部设在市中心,另在郊区有两个销售部。
王某进入公司后一直在总部工作。2005年,公司通知王某,由于第一销售部刚接到某大型小区的房屋销售任务,急需增补销售员,决定调王某到该销售部工作。王某认为自己一直在总部工作,现在调到分部,属于变更工作岗位,自己有权不同意,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异议。公司则认为,调动王某纯属公司内部合理的人员调动,完全合理合法。
公司和员工谁更有理呢?
王涛:王某对调到分部销售部工作属于变更工作岗位的理解是错误的。王某的工作岗位就是销售员,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另外,工作地点的变化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要看公司与员工在当时的劳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工作地点的。如果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北京总部,则公司将王某调到销售部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王某协商一致。如果仅约定北京市,我认为这样的调动属于公司管理制度的范畴,公司是有此权利的。
张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工作地点。如果需要变更工作地点,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在本案例中,虽然王某的具体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但我认为这样的调动仅属于工作地点的变动,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对王某的调动是从市中心调到郊区,仍是限于同一个城市。在一般情况下,我认为这种变动不必征得王某的同意,除非当时在劳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不过公司将王某调到分部,毕竟或多或少会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公司可以考虑提供一些交通、生活补贴,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贾富春:《劳动法》第17条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作地点变动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变更、是否需要协商一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工作地点的变动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具有合理性。在本案例中,首先要看王某与公司是如何约定的。正如王涛女士所说的,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仅是北京市,则公司对王某的调动属于用人单位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用工自主权的正常范围,不必一定征得王某同意,除非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仅限于北京总部等。其次,如果劳动合同就此没有约定,则要看公司的调动有没有合理性。比如说不能单方面将员工从北京市调到上海市等,应综合考虑工作调动的远近,上班的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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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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