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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11:07:27 人浏览

导读:

(一)案由申诉方:牟××,男,34岁,××社会福利院合同制工人被诉方:××社会福利院被诉方法定代表人:仲××,××社会福利院院长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停薪留职的条款发生争议。申诉方于1988年7月13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续订劳动合
(一)案由

申诉方:牟××,男,34岁,××社会福利院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社会福利院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仲××,××社会福利院院长

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停薪留职的条款发生争议。申诉方于1988年7月13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续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停薪留职的规定。

(二)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方1986年3月被被诉方招为全民合同制放牛工,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合同。1988年3月合同期满。此时,被诉方的牛群已移交给其它单位管理,不再需要放牛工,被诉方通知申诉方终止执行合同。申诉方不同意,理由是自己年龄较大,不容易重新找到工作,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这时,上级民政部门要来该福利院检查工作。申诉方知道后,威胁被诉方说,如不续订合同,他将在上级来院检查工作期间制造一个大事件,给福利院抹黑。被诉方担心产生不良影响,便违心地与申诉方续订了2年劳动合同,但以申诉方停薪留职、另谋职业,不回社会福利院为前提。申诉方不愿意停薪留职,但为了使被诉方同意续订合同,也违心地接受了被诉方的条件,双方签订了续订合同协议。该协议规定:申诉方“在续订合同期间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合同签订一个月后,申诉方仍未找到工作,便要求回被诉方单位继续工作。被诉方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3项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7条、第9条,当地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1.双方续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予以撤销。

2.仲裁费30元,申诉方负担20元,被诉方负担10元。

(四)分析与评述

1.签订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满,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本案申诉方采用威逼手段,致使被诉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续订合同,此种行为应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续订的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续订合同中关于申诉方停薪留职的规定违反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此,被诉方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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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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