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宋某的劳动合同有理
导读:
申诉方:宋×,女,28岁,×糖烟酒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糖烟酒公司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卫×,男,42岁,该公司经理
上列两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宋×于1991年4月1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认为公司处理过重,随于4月2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宋×原为×糖烟酒公司临时工。1988年3月1日,被选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89年4月,宋与该公司迎宾商店签订了承包某煤矿门口售货亭的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宋×每月25日前上交迎宾商店流动资金利息36.74元,租赁费60元。宋×于1989年6月7日和12月28日分两次如数上交了流动资金利息。1990年9月16日,当地城建部门将宋承包的售货亭拆除。随后公司及迎宾商店领导多次通知宋×去迎宾商店清理手续,并重新安排其工作。宋×将售货亭的三名职工交回迎宾商店让商店安排上班,自己一直未去迎宾商店联系。1991年4月15日,宋×将自己购买的售货亭安放在城市规划部门批给糖烟酒公司的地盘上开张营业,搞个体经营。糖烟酒公司多次要求宋×将营业执照和地皮交给迎宾商店,或由迎宾商店以合理价格收回售货亭,宋×可继续承包,但必须安排三名职工。宋×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并继续让其两名亲属帮助其营业。
(三)处理结果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认为,宋×身为国家正式职工,在不经糖烟酒公司及迎宾商店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营业网点,长期从事个体经营,严重地违犯了劳动纪律,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经调解无效后,作出裁决如下:
1.维持×糖烟酒公司对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仲裁费50元,由宋×负担。
(四)分析与评述
1.这是一起职工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争议案件。×糖烟酒公司在处理宋×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多次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但宋×拒不执行公司的决定,实属严重的违纪行为。当地劳动仲裁机关依法维护了企业行政的合法权益。这样处理,对严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关于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的规定,宋×应当辞退。同时,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否适用劳动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精神,辞退违纪的合同制工人,不需要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只需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中,说明系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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