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总裁班“培训门案”一审宣判 原告被判败诉
导读: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于博报名并向清华大学交纳了3.7万元培训费,参加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第28期“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的学习。
海淀法院认为,于博提交的从一些社会培训网站上下载的招生简章等证据,不是清华大学的正式网站,不足以证明清华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
其次,在本案中因于博与清华大学并未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而对于参加授课的具体教师、授课的具体内容及授课的效果,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所以对于于博所诉研修班教学质量低下,导致学习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第三,针对于博等学员提出的教学质量问题,清华大学已进行了答复和整改,所以学员对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反映并不足以认定清华大学构成违约。
综上,对于于博要求清华大学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昨天,拿到败诉判决的于博发表对媒体声明。其提出,目前著名大学继续教育普遍存在利用名校的牌子,而将具体的教学外包给企业进行商业经营,学校和企业进行利益分成的培训模式。承包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不惜损害名校的牌子从社会上聘请与名校教育无关的老师授课,使培训的质量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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