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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异性非性骚扰 被辞员工告单位侵权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5:09:45 人浏览

导读:

林先生与公司经法院调解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又认为公司对辞退他进行讨论形成的《会议纪要》已构成了名誉侵权,故提起了要求判令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诉请。5月25日,林先生的诉请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50岁的林先生是一科技发展公司的员

林先生与公司经法院调解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又认为公司对辞退他进行讨论形成的《会议纪要》已构成了名誉侵权,故提起了要求判令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诉请。5月25日,林先生的诉请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50岁的林先生是一科技发展公司的员工。2006年10月底,林先生收到公司发出的“辞退通知书”。理由是,林先生在职期间,对公司一女职工以发短信、打电话、散布谣言等方式进行骚扰,对女职工的正常生活与日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还称林先生在职期间,多次违章行车,无法保证员工和车辆的安全。鉴此作出辞退决定。12月底,林先生申请仲裁。今年2月,仲裁作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少付的工资等裁决。2月底,公司就与林先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终结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林先生补偿费等调解协议。

照理,林先生与公司的纠葛划上了句号,然而,林先生认为公司在其本人原来的周边工作环境等地区散布了对异性性骚扰的言论,并以此为由辞退原告,此举不仅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也使身心受到打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辞退通知书》和《会议记要》等证据。

科技发展公司辩称,公司并无诽谤林先生的行为。公司只是依这位女职工的陈述,根据有关规定与林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且辞退通知等材料中并无“性骚扰”的字眼,双方纠纷已经劳动争议得到解决。不存在林先生所述的事实,所以名誉侵权是不成立的。

经查,涉案的这位女职工曾向公司总经理发送电子邮件,主要陈述了林先生对其以短信的形式进行威胁和吓唬等内容。之后,公司领导层召集部分员工共9人就辞退林先生事宜进行讨论,并形成了会议记要。

法院认为,公司的“辞退通知书”系企业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规定,林先生若以此处理决定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则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林先生提供的《会议记要》系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的正常的管理活动,从内容上看,是公司对作出某种决策前的一种讨论,主观上并无侵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也无侵害林先生名誉的行为。而且其范围仅局限于公司参加会议的人员。因此,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公司对林先生实施了名誉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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