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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6 13:59:13 人浏览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一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6元/小时;适用地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710元/月、5.5元/小时;适用地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月、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级市。

四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565元/月、4.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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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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