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企业无权追索培训费
导读:
薛某因所在单位华东某机电公司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将档案移交到人才服务中心。
经查,1995年2月1日,薛某与华东某机电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5月,单位为上新项目派薛某外出培训6个月,培训费花去了3万元。培训结束后,单位任命薛某为公司技术公关组组长。1999年1月31日,合同期满。薛某因寻求个人发展,提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认为,薛某是生产骨干,一旦离去,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就提出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声称,如果终止合同,薛某必须将3万元培训费偿还企业。薛某不服,遂提起申诉。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中,薛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如果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订合同,企业以索要培训费为条件相威胁,显然是不妥的。其理由:一是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作出约定,也没有专项培训协议,薛某的培训是企业派出的,不承担支付培训费的义务;二是对职工进行培训,是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手段,是一种企业行为。培训所需经费,除有特别约定,企业无权要求职工支付。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应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利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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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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