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内部持股的“劳”“资”问题
导读:
职工持股计划(ESPPs)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股权的形式,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重振美国经济、改善传统劳资对立关系的大背景下,其目的是通过扩大资本所有权使公司普通员工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1994年,上海出现了第一家职工持股会。多年来,它作为一种新型投资主体,为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投资者、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内在动力,取得企业最大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长远来看,采取职工持股的方式更能体现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还有一些独特作用,如有助于深化企业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规范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助于促成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企业持续发展寻求制度化的动力保障;有助于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有助于改善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等等。
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各个企业的做法不尽相同,导致纠纷不断,持股职工与所在企业的纠纷尤甚。所以企业有必要理顺持股职工与企业的关系。
持股职工与企业既是股东与企业的关系,又是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应当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与分离。
持股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在法律上主要存在两种关系:一是持股职工与企业之间按《劳动法》而产生的劳动合同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二是持股职工因持有企业股份而产生的投资关系,由此而发生的争议属于“股权纠纷”。对此,应当将持股职工的“股东”、“职工”双重身份分开,也就是将“所有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分开,只有这样,才能理顺持股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使产权制度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为此,应该看到企业和持股职工双方依法均有权与对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有权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有权选择企业,不能因员工是“股东”而导致新的“大锅饭”、“铁饭碗”。职工持股应当遵守投资自愿的原则,企业不能以持股上岗、调整劳动报酬为条件强迫职工入股。
完善职工内部持股制度除了加快相关立法、严格规范运作外,企业也应该充分重视,配备专业人员,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减少纠纷,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职工持股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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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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