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权 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
导读:
2008年5月,接到某企业的紧急电话,称企业某车间约十名职工以高温无法作业为由罢工(实际车间温度不足32摄氏度,并未构成高温作业)。该车间系企业生产的第一道环节,是后续生产环节的基础和保障,这些职工的罢工行为已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基于此情况打算全部开除罢工职工,以防止类似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企业亦担心处理不当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因此咨询律师关于企业立即辞退罢工职工是否可行。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仅在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下用人单位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企业职工无正当理由罢工或煽动罢工等具体行为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需要评估职工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该顾问单位咨询的问题,关键是看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的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一)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需满足的条件:
依照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两方面的要求:1.实体合法,即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2.程序合法,即规章制度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并列构成了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条件,任何一个条件未得到满足,该规章制度对职工既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企业亦无权援引该规章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职工作出任何处罚。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凡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其制定程序必须满足如下要求:1.制定过程中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2.制定通过后需公示或通知全体职工。唯此,方能保证规章制度之制定程序合法,使之对全体职工具备法律约束力。
(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性的证据保留:
企业以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职工予以处罚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减薪、降职、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一旦引发劳动争议,企业除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外,仍有义务证明所援引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对于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证据的保留对于企业是至关重要的。
1.就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通过程序,企业需要记录规章制度形成前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的过程以及最终讨论通过的结果,使之形成会议记录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书面决议,由全体参会职工签字确认。
2.就制度讨论通过后公示及通知程序,企业可以采用通知方式,也可以采用公示方式。采用公示方式的,企业要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对公示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存,并且最好在不同的时间多次拍照或录像,以证明公示的时间和公示行为的持续性。即便如此,因采用公示方式不利于证据留存,所以建议企业采用通知方式。采用通知方式的,通知上要写明交付给职工的规章制度的名称,规章制度中包括哪些内容,注明交付日期,由职工签字确认,企业归档留存。
处理结果:
律师参与谈判后,罢工职工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自动恢复生产,经双方商议最终企业与这些职工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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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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