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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8 14:14:25 人浏览

导读:

(一)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求职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给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

(一)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求职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给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发布虚假的用人信息或者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发布招用简章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3.招用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责令改正;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并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或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罚款。

参阅文件: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19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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