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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驻皖部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0:56:31 人浏览

导读:

安徽省劳动厅、省军区后勤部劳险字[1996]第401号各行署、市、县劳动局,芜湖、铜陵、淮北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滁洲预备投师后勤部,驻皖各部队(军事皖校)后勤部(院务部),驻皖部队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安徽省皖政[1995]39号和劳动部、总后勤部劳部

安徽省劳动厅、省军区后勤部 劳险字[1996]第401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芜湖铜陵淮北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滁洲预备投师后勤部,驻皖各部队(军事皖校)后勤部(院务部),驻皖部队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安徽省皖政[1995]39号和劳动部、总后勤部劳部发[1995]41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驻皖各部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有磁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驻皖部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范围和对象、个人帐户的建立、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均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即皖政(1995)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纳入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企业包括:

  1. 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经营性公司、宾馆(招待所)、商店等全民所有制企业;

  2. 军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家属工厂;

  3. 以军队为主同地方或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

  4. 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全部职工均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不含军人)。

  三、 军队企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从1996年元月起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对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各地按规定的征缴比例予以适当照顾。可从1996年起按低于当地5%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后每年提高1%,直到与当地缴费比例一致。

  四、 驻皖部队企业纳入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今后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调整,按照正常的调整机制予以调整。

  五、 加强军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凡建立离退休人员活动(服务)中心的地方,对军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及时发放活动卡、证,为上述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采取委托或直接发放离放、退休费,为军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六、 驻肥部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其他军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按行政区划,由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

  七、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军责对军队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给予指导,优先安排军队企业保险干部的培训,积极帮助军队企业做好养老保险的各项基础工作。

  八、 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军队企业,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可根据企业的情况,为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记入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该基金专户,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利率计息。

  九、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与军队企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共同做好军队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注意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和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十、 省军区后勤部是负责我省军队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协调和帮助解决驻皖部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及实际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可与省劳动厅、省军区后勤部(企业管理局)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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