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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岗职工的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5:43:24 人浏览

导读:

(一)严格界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
(一)严格界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作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得进入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下岗后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人员;下岗后已在社会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能够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病假长休、产假长休、因工致残5-10级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本人自愿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因本人原因下岗的人员及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本人不签“协议”、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确实没有条件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下岗职工就应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和管理。要保证所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对现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今年3月底前全部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协议”,对不签订“协议”的人员,不能发给基本生活费,也不纳入下岗职工管理。对今年4月1日以后下岗的职工,符合条件的都应进中心,要做到随进中心,随签订“协议”,并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不签“协议”的人员,不能发给基本生活费,也不作为下岗职工统计。

(四)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及时发放。对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了“协议”的下岗职工,要保证及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按照“三三制”原则,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各项资金及时到位。企业应千方百计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对经财政、劳动部门认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予以兜底。

(五)下岗职工和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签“协议”、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不支付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时,要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六)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要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下岗职工的建档、建卡工作;及时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组织好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及时解除或终止“协议”。

(七)认真组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广泛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各市要规定每星期具体的培训时间,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培训与就业、培训与岗位的对接,提高培训就业率。要切实保证教学条件、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对再就业服务中心无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可采取与培训机构联合办学或委托办学等方式开展培训工作。为保证下岗职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把培训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八)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劳动服务站(所)的沟通和联系,每月至少为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岗位需求信息。要积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等,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对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促进下岗职工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的转变,鼓励下岗职工自主择业。

参阅文件:

《关于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再办发[1999]3号 199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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