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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后勤集团员工手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05:49:44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工作守则第一条:为贯彻集团的宗旨,促进员工团结奋进,共创美好未来,特制定本守则。第二条:员工应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尊重他人,钻研业务。第三条:忠于职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人员指挥,用心做好每一项服务,不得敷衍塞责。第四条:保持仪

  第一章 工作守则

  第一条:为贯彻集团的宗旨,促进员工团结奋进,共创美好未 来,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员工应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尊重他人,钻研业务。

  第三条:忠于职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人员指挥,用心做好每一项服务,不得敷衍塞责。

  第四条:保持仪容整洁,按规定着装,佩带证件标识。

  第五条:对内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质量;对外师生至上,优质服务,真诚热情,礼让三先。

  第六条:在工作中要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化解、妥善处理;一旦发生问题,必须立即向直接领导汇报,不得作虚假报告或借故拖延。

  第七条: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接见亲友,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听收音机、录音机,不得看电视或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杂志,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

  第八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利,不得接受馈赠、收受回扣或谋取其他不法利益。

  第九条:在服务场所拾到他人物品,应尽快归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条:自觉维护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卫生、整洁,防止盗窃、火灾及其他意外发生。

  第十一条: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如出现家庭地址、电话、婚姻状况、孩子出生等变故时,应在15天内通知部门主管领导,并上报所属公司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时,应服从调动,不得拒绝。

  第二章 招聘、辞职和辞退

  第十四条:原交大正式职工,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上岗,签订三年一期的上岗合同。

  第十五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签订三年以下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以下。

  第十六条:招聘劳务工,合同期一年一签。

  第十七条: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如需续订,须经双方同意。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 合同制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合格者;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3. 酗酒、吸毒、赌博、贪污、受贿或因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损害集体财物或其他员工财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证据确凿者;

  4.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威胁领导,或对国家安定造成威胁,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者;[page]

  5.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力者;

  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处于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者;

  3.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者(符合本手册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4. 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者。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所在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3. 所在公司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尽相应义务,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故自行辞职,须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在明确离职之前,及时到所在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及物品归还等手续。如员工不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离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负。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员工工资按员工所在公司工资系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工资与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及所在部门的经济效益挂钩。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员工加班时间,经领导批准的必要的超时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或在营业淡季安排调休。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公积金、养老金等社会保障金。

  第二十九条:员工就医按上海市有关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第三十条:员工因工(公)受伤,视造成工(公)伤的原因主次责任,由所在公司承担部分医疗费,其余部分按医保政策办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假期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第三十二条: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薪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第三十四条: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休假日数参照国家规定执行。年假以公历年计算,全部年休假必须作出计划,并应在休假前三十天内申报部门主管批准。[page]

  第三十五条:按国家规定享受婚、丧、产假及探亲假。

  第三十六条:享受各类休假须提前申请,获准后方可休假。遇急病、急事须立即打电话向主管人员报告,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旷工处理。

  1. 未经批准的事假、调休假及超假部分;

  2. 假报公出办私事;

  3. 涂改或伪造病假证明及其他证明,骗取假期。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集团重视员工素质、能力的培养提高,鼓励员工努力学习,完善自我。

  第三十九条:积极参加所在公司计划组织的在职培训。

  第四十条:对有利于公司生产、服务、经营并经各公司批准的员工培训,所在公司应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接受培训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情况可根据培训内容、时间长短,签订不同的培训协议书。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培训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六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因工作原因需要投诉,应逐级上诉。

  第四十二条: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公司采取的处罚行为等有关劳动问题有异议,可于公司作出决定六十天内向各劳动争议协调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手册的有关条文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手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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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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