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和工友证言可证明劳动关系
导读:
2009年8月,李某之子小李经包工头于某介绍,与同乡韩某等人一起来到石家庄市,在某建筑公司从事钢筋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小李没带身份证,建筑公司也没有为其办理工作证,但给韩某等人办理了工作证。
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小李和工友加班后外出吃饭返回工地,横穿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小李不幸身亡。因建筑公司不认可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其子小李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韩某、于某等到庭作证,证明小李是与证人一起到建筑公司工地工作,均未签订劳动合同,除小李因未带身份证没有办理工作证外,其他工人均办理了的事实,建筑公司对证人是该工地工人的身份以及证人提供的工作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小李等工人是外地某劳务公司招用,根据该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劳务公司负责工人管理及伤害赔偿,但未能提供劳务公司与小李等工人的劳动合同等证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当保留或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据,否则发生事故会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之子小李在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钢筋工,该公司对此事实无异议,但称小李系某劳务公司招用的工人,却没能提供劳务公司关于小李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李某则提供了与小李一同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工作的证人韩某、于某等人的证言及工作证,证明用工单位为该建筑公司,证人并证明该公司未给小李办理工作证的原因,据此应认定小李与该建筑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小李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
【摘要】我国的证人制度规定:自然人、单位都可以出庭作证。但从证人的自然本性、国外证人立法、单位的作证方式及证言效力上看,证人应仅限于自然人,应逐渐废弃单位的证言
法官断案都讲求证据,证据的分类中其中有一种就是证人证言,那么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
低保户死亡后没有补助。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低保老人丧葬费补贴金,按规定没有。农村低保户被纳入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些扶贫政策
分包单位不可以再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将承揽到的分包作业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行
个人清包工通常不需要资质。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寻找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业主无需具备资质,装修公司、装修队伍
2022年北京社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基数范围在3613元-26541元之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5360元到29732元之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4713元到2
女性职工的社保若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够10年的,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还是可以减免的,但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减免,有关部门是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减免的。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