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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21:54:43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里应当应理解为必需的意思①。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劳动力供大于求,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规避法律义务,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

  内容提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里“应当”应理解为必需的意思①。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劳动力供大于求,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规避法律义务,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就业压力大的状况下,为抓住饭碗,往往也被迫放弃订立书面合同的权利,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我国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无法可依,不能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有的只能进行强行调解,有的则甚至不予受理,这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显然不相符,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事实上,用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四个基本特征,就是劳动关系② 。因此,我认为应在法律上做出修改和拓展,承认书面、口头和默示多种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并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

  关键词: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一、关于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应理解为:人们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而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有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如民法 中的承揽关系等等。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 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page]

  (三)劳动关系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类,可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分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等等。

  二、事实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订立劳动和同,但双方当事人只要对各自的意思作了表示且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已存在。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有劳动合同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为其提供劳动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缺乏的只是订立书面合同这一形式。所以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表达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或者说没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换而言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以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形成的劳动关系 ③ 。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情

  原告孟令花1992年11月18日被原民权县邮电局下属豫达公司招收为合同制工人。1998年9月,民权县邮电局分营为民权县邮政局和民权县电信局,按《民权县邮电局分营实施细则》,原告孟令花所在豫达公司及其职工应划归为民权县电信局管理,但由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分营后,孟令花一直在被告民权县邮政局邮政储蓄岗位工作。2007年3月,民权县邮政局将原告孟令花辞退,工资发至2007年7月。期间,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没有为原告孟令花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未缴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至1993年底。2007年3月27日,孟令花依法向民权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民权县邮政局为原告孟令花补交1992年以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民权县邮政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民权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民劳仲案字(2007)第3号裁决”,驳回孟令花的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page]

  裁判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孟令花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应作为劳动关系被保护。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发给原告孟令花的工资至2007年7月,故原告孟令花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劳动关系存续截止时间应认定为2007年7月。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明确表示不与原告孟令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孟令花要求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该院判决:一、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孟令花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为原告孟令花补交1994年1月至2007年7月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补交1992年11月至2007年7月的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本金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业务部门计算的数据为准),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原告孟令花自行缴纳;二、驳回原告孟令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孟令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就本案而言,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是具有用人资格的单位。原告孟令花是具有劳动能力,并在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参加劳动,接受被告民权县邮政局管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

  同时,原告孟令花依照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向法庭提交了工作凭证、岗位牌、上岗资格证书、准考证、服务牌、监督卡、结业证、工作证等,故原告孟令花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孟令花事实上为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提供了劳动,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能够确认原告孟令花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应作为劳动关系被保护,因此,原告孟令花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为原告孟令花补交1992年以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诉请,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孟令花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明确表示不与原告孟令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孟令花要求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page]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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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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