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险 > 社会劳动保险 > 员工社保有闪失参保单位要赔偿

员工社保有闪失参保单位要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02:50:59 人浏览

导读: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意见: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此而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赔偿。意见规定,参加社保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意见: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此而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赔偿。

  意见规定,参加社保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参加社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保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保登记和缴费申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保人数和缴纳社保费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劳动者向参保单位提出补办社保登记和补缴社保费要求的,参保单位应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补缴。补缴社保费的数额,应与劳动者共同核实,并经劳动者本人签字认可。二是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受理。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参保和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参保单位和投诉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应按照核实的情况,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报参保人员和补缴社保费手续,并一次性缴清应补缴的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与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并征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征收机关同意,可分次按计划补缴。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补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