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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1:56:03 人浏览

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是世界各国推广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及应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产业逐渐壮大,非全日制用工应运而生,并在近1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有了巨大发展。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在我

非全日制用工是世界各国推广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及应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产业逐渐壮大,非全日制用工应运而生,并在近1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有了巨大发展。

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范,这也是我们国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用工形式的确认。

典型案例

老王多年前失业在家,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开始上班了。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

后来,老王在工作中受伤,伤愈后,公司随即与他解除了劳务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区别的案例,单位认为是非全日制用工,因此,与老王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么老王与单位之间是否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呢?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何区别?

(一) 何谓非全日制用工?

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定义为:(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

根据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page]

《劳动合同法》则对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每天工作的最长时间和每周工作的最长时间都进行了缩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某个个人或者家庭聘请一位清洁工每天做清洁工作,那么这种方式并不构成非全日制用工,而只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

在本案中,老王每天工作八小时,因此,老王与单位之间并不构成非全日制用工,而是全日制用工。

(二)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何区别?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age]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4.劳动报酬支付周期[page]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社会保险的缴纳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各地规定差别很大。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然后劳动者自行向劳动部门缴纳。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元,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8元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话,需要在8元之外再另行向其支付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然后让劳动者自行向劳动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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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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