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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比例惊人 企业维权存在障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04:24:24 人浏览

导读:

即便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富药业)近日顺利通过了增发股票的事宜,但其与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发药业)专利侵权的纠纷在法院正式立案一年多后依然没有什么进展,鑫富药业的股价更是缩水一半。鑫富药业的高层被这起商业秘密纠纷案折腾得头疼却

即便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富药业)近日顺利通过了增发股票的事宜,但其与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发药业)专利侵权的纠纷在法院正式立案一年多后依然没有什么进展,鑫富药业的股价更是缩水一半。鑫富药业的高层被这起商业秘密纠纷案折腾得头疼却又十分无奈。
  类似鑫富药业的事件,在经济活动活跃的当下,早已不是独立的个案。虽然很多企业并不愿意多提及这个话题,但是几乎所有的商业运行都可能会在某个环节上遭遇商业欺诈。

  损失惊人

  “即便不愿承认,但确实就像车祸一般,很多的商业欺诈往往就发生在自家门口,”德安华商业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集团(简称德安华)总裁德雷斯·安托尼斯说,“但多数企业并没有主动采取措施防范欺诈的意识。”

  德安华今年推出的首份年度报告《2007~2008全球反商业欺诈报告》就很好地证明了其公司总裁的观点。报告显示的数据令人惊诧:过去3年中,全球每5家企业里就有4家成为商业欺诈的受害者(80%),而收入在5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因为商业欺诈蒙受的平均损失额超过2000万美元,其中10%的企业损失逾1亿美元。

  由于缺乏统一的统计标准,我国对于国内受过商业欺诈的企业资金数额并没有一个很确切的权威数据。“从国内现状看,形势的确非常严峻,反商业欺诈工作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相应的机构管理,反商业欺诈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受托于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下称全国整规办)和商务部负责反商业欺诈课题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卫国教授表示。

  从全国整规办已经公布的情况看,北京、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成了商业欺诈高发地区。据全国整规办副秘书长姚广海介绍,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整规办主办的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共接到网上投诉举报1514件,其中北京461件,占有效投诉的30.45%;上海市72件,占4.76%。甘肃、青海、宁夏等地商业欺诈投诉相对较少。而知识产权领域的欺诈多发在电子、制药及金融领域。

  企业无奈

  德安华对全球892名企业高管的调查发现,导致商业欺诈风险上升最常见的原因是员工离职率的增加。30%的受访者表示,越来越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会进一步加剧企业遭遇商业欺诈的风险。

  “就商业秘密的具体管理而言,我们国家进步还是非常快的。但是,因为所谓的商业秘密除以文档为载体外,还存在于人的脑子中。作为生命体的个人,有从小积累的经验知识,也有后期工作积累的经验,两者往往很难区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赵国虹表示。

  类似于鑫富药业诉新发药业侵权的商业“间谍大战”及其延伸出后来你来我往的法律战,直到现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审再查听证结果,双方的积极应战实则都牵涉到更直接的企业利益。

  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研究员吴鹤松指出,当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诉讼成本的时候,选择诉讼就是不言而喻的。一旦新发药业的专利侵权行为被确认,鑫富药业不仅可以获得巨额赔偿,还可以排除竞争,禁止新发药业制造和销售D-泛酸钙。但是,另一方面,诉讼面临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如果侵权行为不被认定,且专利被宣布无效,那么在暴利的诱惑下,会有更多的厂家加入D-泛酸钙这一行业。随着竞争的加剧,利润将越来越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也会受到严重挤压。

  任重道远

  在赵国虹看来,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权保护力度最大,但我国企业在这些方面缺乏经验。知识经济处在市场发展的前沿,拥有很多知识产权的企业才会足够强大,尤其在行使权利方面有很多经验的企业,往往可以将其作为一种竞争的工具。他举例说:“比如某些跨国垄断集团就经常用专利去对付发展中国家的竞争者,从而巩固自己的市场,抢别人的市场,却又不允许其他新兴企业去占领它的地盘。很多中国企业现在自己也热情高涨地搞创新,不断进行新的尝试,而真正搞好却需要具备一定水平。”

  “对于多数公司来说,商业欺诈的维权工作似乎比企业追求利润显得稍微次要些,再加上取证过程相当艰难又费时,很多企业就主动放弃了维权。”一位律师表示。

  一位民营企业家表示:“国外相关报告尽管数字很刺眼,但在中国这些现象并不奇怪。我们也在挖别的企业的人,人员流动带走信息很正常,这种情况基本上没办法控制。换作技术的话或许还有法律可以维权,但是商业信息根本控制不了。”

  在上述企业家看来,我国现在还不是搞商业欺诈立法的时候,有时模仿先进技术也是出于战略考虑,“即便日本、韩国的汽车也并非全是自主创新的成果,而且我们国家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远远高于侵权的成本,搞企业的都会先算一下是否合算,有时并非有意放纵商业欺诈,而是确实无奈”。(唐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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