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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6个月被辞退有补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4 13:26:48 人浏览

导读:

所谓的试用期,指的是一种员工跟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指的是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员工可以对公司进行考察;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考核。那么,试用期6个月被辞退有补偿吗?下面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所谓的试用期,指的是一种员工跟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指的是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员工可以对公司进行考察;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考核。那么,试用期6个月被辞退有补偿吗?下面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试用期6个月被辞退有补偿吗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二、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三、试用期赔偿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是一篇关于“试用期6个月被辞退有补偿吗”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试用期6个月被辞退是否有补偿,还有试用期的概念以及试用期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长此以往,对于试用期,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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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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