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宁夏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出台

宁夏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出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5:50:49 人浏览

导读:

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宁夏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办法中,宁夏明确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制度,通过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法院裁判等法律途径,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办法》

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宁夏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办法中,宁夏明确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制度,通过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法院裁判等法律途径,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办法》要求,在自治区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向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专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未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退还本金及利息。

  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农民工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人社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息,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已经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追偿农民工工资案件,人社等部门应当配合法院的执行活动。

  《办法》要求,对未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市、县(市、区)政府,除必须建设的项目外,上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发新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记者 裴艳)

  阅读延伸: 劳动法全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