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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5:11:16 人浏览

导读: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养[2002]13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同意,现对我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川劳社养[2002]13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同意,现对我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企业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下同)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后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55元。

  2.1954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45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其中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另增加15元。

  (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标准和办法。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后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1954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以后退职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其中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另增加10元。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资金渠道和审批

  (一)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及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市、州,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市、州,由省根据其资金缺口情况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二)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拨。

  (三)按照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和省劳动厅《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8号)的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列支。

  (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退休、退职人员如仍在判处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以及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不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具体办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汇总表,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财政部门紧密配合,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春节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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