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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3:53:13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劳动厅豫劳便[1995]79号各市、地、县劳动(劳动人事局)局:为配合宣传,更好地贯彻落实豫政办[1995]74号文件,现将《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宣传中参考使用。附件: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便[1995]79号

各市、地、县劳动(劳动人事局)局:

  为配合宣传,更好地贯彻落实豫政办[1995]74号文件,现将《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宣传中参考使用。

  附件: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明确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2、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3、什么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为什么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答: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且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有能力的企业和职工,还可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样不仅能够减轻国家负担,而且能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使其更好地安度晚年,同时,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4、 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将给予哪些政策优惠?

  答: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将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①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准许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②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 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收入免征各种税费;

  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5、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为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制度。它的特点是覆盖面广,待遇标准统一,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金与职工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挂钩。

  6、 哪些企业和人员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也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养老保险。

  7、 河南的《试行方案》怎样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答:作为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个人都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同时具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按照我省《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职工必须首先尽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才能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支付待遇水平也体现了这一原则,职工在职时缴费额高、缴费时间长,个人帐户储存额就多,养老待遇就高,这样不仅提高了养老保险基础水平,更重要的是把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联系起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

  8、 企业和职工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后,不仅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且有权查阅本人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和领取情况,职工个人认为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做好申诉者的查询服务工作。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后,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企业是养老保险费用的主要承担者,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求管理部门合理有效地使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9、 河南《试行方案》多次提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对此职工应怎样理解?

  答: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国务院[1995]6号文件提出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新模式的重要体现。这一原则的实质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社会统筹主要体现公平、互济,均衡企业之间负担;个人帐户则更多体现效率,激励自我保障。两者的结合,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分散风险,又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对职工个人来说与过去相比,计算养老金的办法有了很大变化,不是只看工龄长短和标准工资多少,而是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多少,由于缴费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所以缴费多少直接反映了工资水平,间接反映了劳动贡献。这些在计发养老金时透明度较高,而且它激励职工勤奋劳动,多做贡献,特别是个人帐户的建立,有利于职工督促企业为自己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增强社会统筹与自我保障的意识。

  10、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帐户?怎样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答: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个基本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是从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低,人口众多而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国家、企业和个人实现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目标的最佳办法。按照河南《试行方案》的要求,从1995年1月起,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也就是居民身份证号码再加一位校验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1、 个人帐户的具体记录内容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17%费率记入。其中包括: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上述两项合计为10%或11%左右,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3、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7%或6%划转记入的部分。 [page]

  12、 企业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罚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企业连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为渡过本地区人口老龄老高峰,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目前可先按当地现行统筹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提高收缴率和扩大覆盖面等措施,力求统筹费率稳定在测定的标准上,并逐步减轻企业负担。

  13、 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个人按全省统一规定,目前暂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由所在企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在工资增长的基础上,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负担8%。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1%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7%左右进入个人帐户。

  14、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怎样确定?

  答: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核定后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确定缴费。职工个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15、 什么是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

  答: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以后,对企业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以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来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年度以来(原固定工从1992年9月起,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按实际缴费时间)应该缴费而未缴的时间应予扣除。没有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在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后可以作为或视同缴费年限。

  16、 社会统筹基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原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

  17、 河南《试行方案》施行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河南《试行方案》施行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计发养老金并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示例一:

  一男工人,假定1995年20岁参加工作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其月工资收入328.10元,按正常应在2035年退休,缴费40年。按一定的工资增长率和利率推算,其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440162元,月基本养老金=440162元÷120=3668元。

  18、 河南《试行方案》施行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后,其离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河南《试行方案》施行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离退休时,其月养老金按结构性三部分计发。即个人帐户养老金、视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1.7%-1.4%)×视同缴费年限+退休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25%)×系数

  (注:1.7%~1.4%,从河南《试行方案》施行前第一年的1.7%,每年降0.05%,直至1.4%)

  考虑到近几年工资改革的实际情况及养老金新旧计发办法的衔接问题,对于今后几年内退休的职工,其养老金也可选择以1994年底档案工资(1994年实行企业自主增加工资的地方,也可按1993年底档案工资适当加上1994年的增资部分)为基数,按原办法计发,另加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一定比例增发的养老金。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在职期间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水平、缴费数额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挂钩,较好地体现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19、 建立个人帐户后,职工能否申请提前支付,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支付?

  答:原则上不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离退休后的养老金,职工离退休前不能申请提前支付。但职工出国(境)外定居或在职死亡的,经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后,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20、 建立个人帐户后,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及生息的部分)及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档案。

  21、 河南《试行方案》施行后,职工养老金水平是根据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确定的。只有企业和职工个人都缴费了,才能按规定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帐户。企业和职工如因各种原因而出现中断缴费或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帐户就不能计入,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减少,由此计算的养老金水平就低。企业和职工中断缴费期间,个人帐户已计入的储存额不间断计息,不影响个人帐户内的储存额的累计计算。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补缴,补缴后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22、 建立个人帐户后,职工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内的储存额怎样处理?

  答:建立个人帐户后,职工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门,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3、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作用?

  答:河南《试行方案》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市(地)、县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目的是促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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