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导读: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险[2000]16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逐步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和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关于“今年要基本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手段,是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的重要条件,也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大举措。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养老金社会发放工作的领导,尽快行动起来,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争取在6、7月份使我省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保证今年完成80%的社会化发放目标任务。
二、建立健全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新机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就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部门发放养老金。对于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会服务机构送发养老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银行、邮政部门等社会服务机构网点分布广泛、服务设施完善的优势,委托其发放养老金。目前,凡由企业代发养老金的(包括企业退管组织代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的,都要改为由银行、邮政部门代发养老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与银行、邮政部门联系,协商制定养老金发放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同时,还要积极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方面的咨询、查询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是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重要基础。目前尚未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要抓紧时间,尽快建立;已建立了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要适应社会化发放的需要,对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加以补充和完善。同时,要加强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服务机构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各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配置必要的设备,为数据库的建立提供物质基础。
四、实行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是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的重要前提,各级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豫政办[2000]35号文件的要求,从现在起,不得再实行缴拨的结算方式。要严格核定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全额征缴,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增强基金的支付能力。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一般应以支付2个月养老金的基金积累水平作为预警线。当基金积累水平低于预警线时,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
五、认真组织检查评估。各级劳动部门要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劳动厅将制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检查评估办法,于今年第三季度组织各市地进行交叉检查评估,并对部分市地直接进行检查评估,以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质量。检查评估的重点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人数和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的运行情况,以及实行全额征缴、加强基础管理、开展优质服务和严格办理退休审批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为了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进展,省厅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情况月报制度,并计划于7、8月份列出各市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排列行榜,向全省通报。
六、加强指导和管理。省厅研究确定安阳、三门峡、漯河3城市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重点联系城市,重点加强指导,推进这项工作,到2000年底,三城市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面要达到90%以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必须的成本费用,应报请当地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费中据实列支。要建立不同形式的、有效的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制度,严防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要建立举报制度,对克扣、挪用和冒领养老金的有关人员,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配合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搞好政策宣会传,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争取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要把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与创建“三优一满意”文明窗口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涉及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住当前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利时机,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养老保险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1、2000年全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指导性指标;(见表)
2、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检查评估试行办法;
3.全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排序表。
附件二: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检查评估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目标任务,搞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检查评估工作,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检查评估的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重点了解今年以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见附件一)。
2.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进度。分别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的人数和金额(应分别列出各银行发放的情况)、委托邮局发放的人数和金额、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的人数和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的人数和金额。
3.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流程。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科室相关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与社会服务机构的衔接、配合情况。
4.实行全额征缴的业务流程及基金到帐情况。
5.基础管理工作。包括:参保人员(含在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情况;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审计及定期检查评估情况。
6.开展优质服务情况。主要包括: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宣传、查询和服务情况;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及工作情况;为有特殊困难者送发养老金情况。 [page]
二、检查评估的方法
1.听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情况汇报,审读相关的统计资料。收集当地政府关于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文件和有关领导讲话等资料。
2.在每个市地随机抽样确定2个以上的县(市)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采取随机抽样确定10家以上企业,检查社会化发放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企业领导和劳资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4.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问,听取离退休人员对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意见,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方便发放养老金的情况。
5.进行离退休人员问卷调查。每个市地发放200至300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化发放问卷(见附表三),由省社会保险中心统一组织汇总调查结果。
6.填写《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检查评估登记表》(见附表三)。登记表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具体办法见附表四。
三、检查评估的方式和时间
1.自查。由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组织检查评估。各市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对1999年底已开展社会化发放的县(市)(包括市地本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于8月底前对本地区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尔后写出检查评估报告,上报省社会保险中心。
2.抽查。9月份,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对重点市地、县(市)地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第四季度由省社会保险中心选择今年未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抽查。以便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3.根据年终检查评估结果,分市地列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排行榜,以适当方式通报全省。
四、检查评估的要求
1.各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检查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县(市)社会化发放情况的检查评估。评估总结报告要经劳动局领导审定后上报。
2.统一口径,严格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标准的不能列入社会化发放范围。严禁虚报和编制不符合实际的评估报告,一旦发现将通报批评。
3.省社会保险中心和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建立检查评估档案。内容包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汇报材料、被抽样确定县(市)的检查评估报告、企业有关领导和离退休人员座谈会记录、检查评估登记表和离退休人员调查问卷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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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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