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导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自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决定、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
对具体事项的通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密级文件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文之日起15日内,1式5份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文之日起15日内,1式2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查。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负责接收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5日内分送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审查。
第五条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 制定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七条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属于越权制定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负责审查的业务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送法制机构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成制定机关自行撤销或改正,或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令撤销。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关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后,应当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于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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