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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部分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通知(200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0:58:33 人浏览

导读: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劳社险[2000]185号浙财社字[2000]34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舟山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通知》(浙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劳社险[2000]185号浙财社字[2000]3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舟山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通知》(浙组[2000]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部分离休干部离休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0年8月1日起,对2000年7月31日前离休的人员,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可按机关副处级待遇调整离休金;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企业离休干部,可按机关副科级待遇调整离休金。

  二、 对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分别比照任职5年以下的副处级、副科级重新进行“套改”。套改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发[1993]79号、浙改工[1994]1号、浙改工[1995]1号、浙人退[1996]192号、浙劳险[1996]55号、浙政发[1999]224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 套改后的离休金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生活补贴及保留的津贴补贴。重新“套改”后离休金高于重新“套改”前离休金的,从2000年8月1日起予以补足差额;低于部分保留,今后在增加离休金时逐步冲减。

  四、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要填写《离休人员离休金重新“套改”增资审核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审批标准发给。

  五、 离休干部符合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助费条件,可将这次调整后的离休金标准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费的基数。

  六、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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