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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0:56:52 人浏览

导读:

浙江省总工会、财政厅、劳动厅、审计厅浙总工字[1997]81号[1997]财工105号各市(地)、县(市、区)总工会、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省产业工会,省有关厅(局)和工会,省直属单位和工会:职工疗休养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也是国家卫生保健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

浙江省总工会、财政厅、劳动厅、审计厅 浙总工字[1997]81号[1997]财工105号

各市(地)、县(市、区)总工会、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省产业工会,省有关厅(局)和工会,省直属单位和工会:

  职工疗休养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也是国家卫生保健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非营利性的,不同于旅游事业。近几年来,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重视支持下,各级工会通过有计划地组织职工疗休养和休养,在恢复和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保护劳动生产力,促进我省改革和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管理工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单位违反省政府关于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规定,以疗休养为名擅自组团搞公费旅游;一些社会上的旅行社以高额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到企事业单位拉客源,服务质量低劣,缺乏安全保障,损害了职工疗休养权益;少数地方的工会在组织疗休养活动中,委托社会上的旅游团体承办,任意确定疗休养地点,提高疗休养费用,影响了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声誉。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格禁止用公款旅游的通报精神,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规定,严肃疗休养组织纪律,特重申如下几点意见:

  一、职工疗休养工作必须坚持正确方向。组织职工疗养和休养,应该面向广大职工,坚持以生产工作第一线职工为主,各类模范先进人物优先的原则,要照顾因工负伤,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特别是即将离退休的职工参加疗休养。

  二、切实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职工疗休养工作由省总工会统一领导。各市(地)、县(区)工会和省产业工会的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统一的计划、制度和办法。

  三、各级工会组织职工疗养或休养,以输送到工人疗休养院为主,并严格执行职工疗休养的各项政策规定。凡以疗休养为名委托社会上的旅行社承办收取回扣搞公费旅游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疗休养费用报销必须凭财政部门监制的疗休养专用收据报销,不得以其它收据代替专用收据。任何单位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否则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五、按照本规定参加市、县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疗休养活动,发生非本人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本人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负伤、残废或者死亡的、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除此外按非因工处理。

  六、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费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级工会组织对不称职的疗休养工作人员应予调整和处理;对利用疗休养工作搞不正之风,贪污疗休养经费者,一经查实,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工会的疗休养组织单位和疗休养院,都必须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安全。对因没有按制度办事,或工作失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组织单位和疗休养院要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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