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23:34:19 人浏览

导读: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7〕77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近年来,我省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吸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2007〕7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在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两个行业职工流动性强,农民工相对集中,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为切实提高两个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49号)精神,现就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加大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当地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辖区内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户数、职工人数和劳动合同签订率,以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后的执行情况。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企业和劳动者下载。建筑业劳动合同文本参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5〕128号)中的示范文本,住宿和餐饮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当地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需求量印制相应的劳动合同文本,以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约使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登门指导督查,提倡企业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订的行业性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推动企业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对两个行业的用工情况检查,促进两个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明显提高,以确保我省“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的完成。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本地区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联系人:王怀忠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045

附件:住宿和餐饮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住宿和餐饮业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小时)。(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一下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 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前支付工资。

(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十六)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漏。

(十七)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八)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九)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十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额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二十五)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点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05-17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