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导读:
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
现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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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局
淄博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处理暂行办法
(节 选)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
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程度鉴定(GB/T 1 6 1 8 0—1 9 9 6)))进行。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的为十级。符合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
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
第十二条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要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区县人事部门和市
直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劳动能力鉴定表》,连同本人工伤认定审批表、工伤医疗诊断证
明、详细病例等材料,报送市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委员会收到《淄博
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等申请材料后,委托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
组进行医学检查、诊断,提出鉴定意见。市机关事业单位伤(病)
残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要自觉遵守鉴定纪律,
听从鉴定医学专家医嘱,配合做好鉴定必需的各项医学检查。凡
不听从鉴定专家医嘱,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中途退出检查现场
者,视为个人终止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市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和
医务专家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秉公办事,认真履行
职责。 ‘
第十六条 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
负担。
第十七条 工伤人员在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或因旧伤复发病
情咖重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
的,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需
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比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所需费用由
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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