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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9:10:13 人浏览

导读:

淄人发(2005)144号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现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点
淄人发(2005)144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

现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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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局

淄博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处理暂行办法

(节 选)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

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程度鉴定(GB/T 1 6 1 8 0—1 9 9 6)))进行。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的为十级。符合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

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

第十二条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要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区县人事部门和市

直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劳动能力鉴定表》,连同本人工伤认定审批表、工伤医疗诊断证

明、详细病例等材料,报送市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委员会收到《淄博

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等申请材料后,委托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

组进行医学检查、诊断,提出鉴定意见。市机关事业单位伤(病)

残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要自觉遵守鉴定纪律,

听从鉴定医学专家医嘱,配合做好鉴定必需的各项医学检查。凡

不听从鉴定专家医嘱,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中途退出检查现场

者,视为个人终止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市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和

医务专家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秉公办事,认真履行

职责。 ‘

第十六条 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

负担。

第十七条 工伤人员在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或因旧伤复发病

情咖重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

的,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需

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比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所需费用由

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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