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准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准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9:07:35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准的复函渝劳社函〔2008〕176号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你清算组《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准的确认函》(渝特清算组函〔2007〕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伤人员假牙配置标准问题函复如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准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176号 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你清算组《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准的确认函》(渝特清算组函〔2007〕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伤人员假牙配置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配置假牙,其费用报销标准切牙按365元/颗,磨牙按200元/颗,使用年限以实际使用年限为准,但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年。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