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全省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工作方案

全省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工作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8:08:00 人浏览

导读:

为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成果,促进国企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过程中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

为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成果,促进国企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过程中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进行执法督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达到规范用人管理,稳定从业人员就业,促进社保基金扩面征缴,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目的。通过执法督查,各种形式的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私营企业达到70%以上,录用备案率达到85%以上,参加社会保险达到应保尽保。

二、执法督查范围

在吉林省境内,按《劳动法》规定,凡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等)。

三、执法督查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人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

四、方法步骤

执法督查工作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进行。

各类用人单位,由省、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隶属关系进行执法督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执法督查。

执法督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重在整改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组织准备阶段(5月1日起至5月31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印发宣传品,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进行劳动法制和用工执法督查的宣传,以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单位,将执法督查内容和有关调查表分送到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阶段:

自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用人单位按照执法督查内容自查整改。

自查整改主要内容是:

(一)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招用的工人、个体工商户,凡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按规定进行补签,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办理续签手续的,要补办续签手续。其中:

1、单位(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录用人员,原则上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使用双方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拟订文本签订劳动合同;

2、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原则上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劳动合同。

(二)办理录用备案

按照省有关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录用人员后,均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录用备案。其中:

1、单位录用的,按照《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吉劳就字〔2004〕213号)规定的程序手续,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其中,录用农民工的,办理录用备案时,可用被录用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替《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

2、个体工商户录用人员,到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办理录用备案时,仅需提供被录用人员名单、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失业就业登录证》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三)参加社会保险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

及时纠正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填写《劳动用工情况自查表》,按照执法督查权限报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阶段:

执法督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执法督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使用农民工和从事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逐户排查,对所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处(科)、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所辖用人单位进行执法督查(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工情况的执法督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情况的执法督查),并将执法督查数据录入计算机;

各级就业服务局负责各种表格的印制,同时组织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执法督查,并将执法督查数据录入计算机;

省信息中心负责此次执法督查相关数据统计应用软件的设计及全省执法督查数据的汇总。各市州、县(市、区)均应将执法督查数据录入计算机,并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汇总上报。

第四阶段:

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县(市、区)本次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执法督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认真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执法督查工作书面总结和执法督查汇总表一并报省(执法督查汇总表通过应用软件上报)。

省厅将组织有关处室和部门对各市州执法督查情况进行验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执法督查工作的领导,省厅成立由申奉澈为组长,胡振国、李公达为副组长,省就业服务局、省厅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厅信息中心、省医保中心、省社保公司养老保险部、省社保公司失业保险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处。各地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督查工作。

六、实施要求

1、提高认识。这次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是今年劳动保障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劳动用工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建设,关系到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关系到劳动保障部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关系到稳定就业年活动的顺利实施,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十分重大,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执法督查顺利进行。

2、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3、注重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工商、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使这次执法督查达到预期效果。

4、周密部署。这次执法督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周密部署,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5、争取支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争取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别是软环境治理办公室等部门的支持,同时组织社会法律咨询活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争取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对执法督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6、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各地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应将该阶段的简要工作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好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对下步工作的意见建议报省就业服务局,省将推广各地的经验做法,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附:1、《劳动用工情况自查表》(附表一)

2、《劳动用工情况汇总上报表》(附表二)

3、《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汇总表》(附表三)

4、《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表》(附表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