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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彭县、内江市市中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意见》(摘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7:36:56 人浏览

导读:

一、关于劳保医疗改革的具体完善办法1、职工医药费定额补贴办法(1)企业将医药费总额的50%(有医疗机构的企业,应先扣除医务人员的工资)平均到人作为计发职工医药费补贴的基数。然后,按工龄档次的一定比例计算发给个人。即工龄满10年以下的为60%,工龄满10年不满2

一、关于劳保医疗改革的具体完善办法

1、职工医药费定额补贴办法

(1)企业将医药费总额的50%(有医疗机构的企业,应先扣除医务人员的工资)平均到人作为计发职工医药费补贴的基数。然后,按工龄档次的一定比例计算发给个人。即工龄满10年以下的为6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75%;工龄满20年不满25年的为85%;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为95%;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100%。超过定额补贴部分,企业报销90%,职工个人自负10%。个人负担总金额最高限额在一年内不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退休职工不超过本企业全部退休职工退休金的3~5%。超过部分均由企业报销。

(2)对于现在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并从事上述工作在10年以下的职工,其超过医药费定额补贴部分,个人负担总金额的最高限额一年内不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满10年以上的,个人负担总金额的最高限额一年内不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

(3)为有利于职工个人对医药费补贴进行自身调剂,企业可根据其经济情况,将当年医药费补贴一次或两次发给职工个人,但不得按月发放。

2、国家规定的疾病(因工负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和治疗,以及《改革办法》中特定的严重疾病)所用的医药费,其超过医药费补贴的部分凭据实报实销;其他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和床位费,其超过医药费补贴的部分,个人负担医药费的10%,床位费的5%。职工无论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所用医药费个人负担的总金额一年内两项之和按1条(1)款和(2)款规定的限额执行。

二、关于彭县、内江市市中区范围内的企业执行劳保医疗改革试点办法的问题

1、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制定的劳保医疗改革试点的原则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1]16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针对现行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弊病,为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制定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的关怀,对保障职工健康,有利生产发展有积极作用。因此,在两地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县(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必须执行。尚未实行的企业,两地市、县(区)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尽快执行。对确因特殊情况暂不执行的,要报经两地劳动部门批准。

2、劳保医疗改革试点是遵循“有利生产、保证医疗、严格制度、克服浪费”的原则进行的,并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肯定,两地已按《原则意见》进行试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要认真地按文件规定把劳保医疗改革试点坚持下去,使之进一步完善。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在不变动《原则意见》规定的改革办法、待遇标准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实一些管理办法和措施;对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的一些改进办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随着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型工业和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后,由于划小经营核算单位,按《原则意见》进行试点有些困难,为了解决这些企业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可实行按行业(或行业所属的公司)、部门统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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