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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长宁县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试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7:13:31 人浏览

导读:

为了深化改革,保障职工患重

为了深化改革,保障职工患重病、大病能得到及时医疗,解除经营者和职工的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特实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

第一条实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原则。互助互济,保证基本医疗。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严格制度,克服浪费。

第二条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组织。建立大病医疗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简称县社会保险处),专门负责基金的征集,支付,管理。

第三条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范围。已参加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营企业、供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混岗大(新)集体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及离、退休(职)职工和已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

第四条职工大病医疗基金来源。

(一)在职职工按月人均2.50元的标准在福利费基金中或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二)离休、退休(职)职工,按月人均8.00元的标准“营业外”项列支。

第五条职工大病医疗基金的缴纳办法。按省五家银行和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6]26号、宜宾地区四家银行和劳动局宜劳险[16]39号、宁县四家银行和劳动局长劳字[17]5号、长劳险[18]3号文件规定的社会统筹基金征集办法,由县社会保险处按各单位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职工人数计算各单位应缴大病医疗基金数额,委托银行于每月10日前从各单位银行帐户上扣缴。各单位应积极缴纳,对逾期不缴者,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数的1%滞纳金,滞纳金转入职工大病医疗基金。

第六条职工大病医疗基金开支范围。凡参加并缴纳了职工大病医疗基金单位的职工,连续住院(含住院中转院治疗,住院费只限一般床位,但不含家床)一次开支医疗费超过300元,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大病医疗基金开支范围。

(一)急性危重症住院抢救治疗费(只含床位费、手术费、诊疗费、药品费,下同);

(二)严重外伤住院医疗费(但不包括违反治安、交通等管理条例等所造成外伤);

(三)明确诊断恶性肿瘤的住院医疗费;

(四)女职工难产手术引起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

(五)狂躁型精神分裂症出现明显反常现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六)慢性器质性内脏疾病危害期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第七条职业病和工伤医疗费不属大病医疗基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职工大病医疗基金拨付的办法。凡履行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又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每一个职工,本人一次住院(含住院中需转院治疗住院)的医疗费超过300元的部分,由职工大病医疗基金中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向住院职工所在单位拨付,具体支付比例是:

(一)300元以上~1000元部分,支付80%;

(二)1000元以上~2000元部分,支付85%;

(三)2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对医疗费在300元以内部分,以及除大病医疗基金支付外的其余部分,由单位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个人负担。

第九条职工大病医疗基金管理。

(一)职工无论患何种疾病,除确因病伤危重需就近急诊(只限初诊)外,均应在县人民医院(家住县外的离、退休职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医院)治疗。

(二)转外地诊治的患者,应属于县人民医院会诊后无条件诊治的疑难病人,由县人民医院开具证明,县社会保险处同意,到指定医院诊治。凡擅自外出诊治或到其他医院诊治的一切费用,均不属大病医疗基金支付范围。

(三)职工患病住院,医生只能根据病情对症下药,患者不得指定医生开药,对于自费医疗和非治疗药品按公费医疗规定执行。

(四)符合大病医疗基金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开支,应在开支发生后,由所在单位先进行核实提出申请。填报《职工大病医疗基金支付审批表》,并附住院证明、转院证明和医院开出的医疗终结的出院手续以及收据等,交县社会保险处审核后拨付。

(五)职工住院需付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支,待医疗终结后,符合规定报销部分凭据拨付。

(六)对职工住院医疗费开支,职工所在单位和县社会保险处有疑问的地方,可到医院进行核查,医院有关部门应协助提供方便,不得拒绝。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按作假金额的1~3倍处罚,罚金转入职工大病医疗基金。

(七)职工大病医疗基金由县社会保险处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年终剩余转下年使用。

(八)职工大病医疗基金的缴纳标准,支付起点金额和医疗费分段拨付金额,随国家医疗费调整幅度和实际收支情况一年一定。

(九)本办法实施时,各单位先缴一个月应缴大病医疗基金数额的铺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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