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导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179号令发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深入贯彻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把本《规定》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宣传学习结合起来,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组织领导和干部职工逐条进行学习,弄清各条文的含义,领会立法的精神实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行政管理、监督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健全规章制度,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前几年建立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进行清理,修改完善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按时召开会议,及时组织检查,严肃查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健全事故预案,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监察、安监部门要定期组织督查,对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的,要及时实施行政告诫,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三、严格行政审批,依法管理安全
公安、交通、安监、质监、工商、建设、经贸、国土、消防等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把安全生产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审批,不准降低安全生产的准入条件。同时,对已取得了批准的,要加强检查和监管,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必须及时撤销原批准;还要加大对未依法取得批准,非法生产经营的打击,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坚持目标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泸委发[2003]21号)的规定,全市将继续坚持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目标责任单位发生特大事故或年度内重大事故次数超过年初下达的控制目标的,除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2次重大事故的,除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发生事故的县、区或部门应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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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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