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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2:47:34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加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增强抓好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自觉性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为深化整治打下坚实思想基础。对事故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策,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既要看到两年多来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增强信心,又要看到由于工作进展不平衡而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克服松劲厌战情绪。要不断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抓实、抓好,抓出新的成效。

  二、明确职责,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形成健全完善、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格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协调、汇报制度,加强配合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今年的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已提出了明确要求,下发了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密切配合,继续抓好煤矿安全整治工作。加大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小煤矿的工作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对已通过验收的矿山,要搞“回头看”,对在验收后又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及出现新的重大隐患的,一律限期重新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也要予以关闭。公安交警部门要同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牵头抓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对机动车超载、超速、违章超车,以及带病车辆上路、机动车无牌无证、酒后驾车等要严肃查纠;对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交通部门要继续牵头抓好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对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对未经交通部门许可,无证无照载客营运的船舶要严肃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牵头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规定,凡疏散通道、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必须立即改正;凡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立即拆除。国防科工办要牵头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不准上岗。民用爆破器材自产自用的企业,其产品严禁对外销售。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存在严重隐患或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建设部门要以控制和减少高处坠落、坍塌、触电、塔吊拆装、中毒“五大伤害”事故为重点,牵头抓好建筑行业的安全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整改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同时,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要常抓不懈,严防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管力度,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在机构改革职能划转之前,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牵头抓好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具体牵头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的同时,从宏观上担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责任,确保本地区整治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加快企业安全评估工作进度

  企业安全评估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安排部署,在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评估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各类企业评估工作目标。要通过评估,掌握各类企业的安全状况,实施分类指导。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的企业,要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必要时依法关闭。

  四、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交通、消防、建筑、质监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建立整治责任制并落实整治措施。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对抗拒整治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深化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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