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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07:23:37 人浏览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县(市)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60号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60号文提出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责任分工是:由市煤炭管理局牵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郑州市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全市煤矿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的要求,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开展民爆器材及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全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会议的要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并统一协调,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负责对城市燃气企业、经营站点、供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对燃气管道占压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治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开展特种设备的普查整治工作;市国土资源、公安、建设、文化、卫生、交通、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行政执法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无证非法采矿、越界采矿、无照(证)生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其他行业和部门也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各专项安全整治牵头部门,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立即制定完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尽快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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