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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点把握三个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1:04:50 人浏览

导读: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思路,应当顺应现代化的一般规律,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重点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要坚持农民向工业、服务业转移就业,向城市有序流动迁移的方向,打开城门,合理引导,逐步转移,有序进城;二是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采取综合措施,坚持两条腿走路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思路,应当顺应现代化的一般规律,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重点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要坚持农民向工业、服务业转移就业,向城市有序流动迁移的方向,打开城门,合理引导,逐步转移,有序进城;二是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采取综合措施,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县域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让一部分农民就地转移,另一方面要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和待遇,让一部分农民进城务工,安居乐业;三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造条件,抓紧解决农民外出务工面临的现实突出问题,同时推动体制改革创新,探索消除产生农民工问题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
  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比上年增加了77元,增长5.7%。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农民工月均收入1422元,比上年增加70元,增长5.2%;中部地区农民工月均收入1350元,比上年增加75元,增长5.9%;西部地区农民工月均收入1378元,比上年增加105元,增长8.3%。
  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总体还比较低,增长速度较慢,与城镇职工工资差距不断拉大,与农民工的价值贡献不相称。随着农民工的消费不断增加,现有的工资水平不能够满足农民工改善生活、积累财富、促进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大多是在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条件差的情况下获得的,付出的成本比较高。据调查,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个小时。其中,89.8%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个小时。特别是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普遍没有享受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福利,而农民工每年至少为城市贡献一万亿元。
  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不仅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开拓消费市尝扩大国内需求的迫切需要。我国有2.3亿农民工,如果每月工资提高100元钱,按农民工每年就业10个月计算,每年要增加收入2300亿元。农民工的工资消费率是比较高的,不仅个人在城镇要进行生活开销,而且还将大部分资金寄回农村,对扩大消费市场特别是农村消费市场是很重要的。
  目前收入分配中,劳动占比偏低,因此要努力提高劳动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就要求要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和农民工的利益关系,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让农民工充分享受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成果。
  三是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要加快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要实行重点监管,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加重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对很多农民工来说,子女教育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有不少农民工到城市打工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就业,而是为了能让孩子和城里孩子一样受到良好教育。因此,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就是对农民工最大的帮助和关怀。
  为使农民工子女受到良好的义务教育,2008年国务院提出了“两为主”的原则,即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2009年又拨出专款奖励各地区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近年来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已经有了比较大的改善,但是目前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城市公办学校教学资源仍然不能满足需求。随着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城市公办学校教学资源显得供不应求,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的门槛很高。二是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学条件普遍不好,教学设施、师资质量都有明显差距。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的义务教育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只能靠向农民工收费维持运转;学校师资力量普遍很弱,一些老师甚至没有教师资格证。
  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要统筹发展公办教育资源和民办教育资源,着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是落实好“两为主”政策。把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于公办教学资源不足的农民工集聚地区,要想方设法加大投入、调配资源,改善教学条件,或者新建一批公办学校。
  三是逐步分离学籍和户籍。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再回到农村读高中,不利于他们的正常教育和健康成长。可以考虑逐步将学籍和户籍相分离,首先在农民工户籍所在省份范围内,让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就业地享有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对于城市化和农民工自主择业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建筑施工、煤矿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参保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目前正在着力解决商贸、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参保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也取得了重大突破。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专门发出通知,规定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也可按一定比例转移,从而实现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转移接续。同时,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转移接续。
  虽然农民工社保制度不断完善,但目前社保覆盖面仍然比较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截至2009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24%、19%、12%左右。社会保障问题不解决,农民工就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应当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接续原则,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健全转移接续机制。
  一是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力度。以商贸、餐饮、住宿、家庭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农民工为重点人群,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整个农民工群体的全覆盖。只要发生用工关系,出现工伤问题就要按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要简化农民工工伤认定、鉴定和纠纷处置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特别是一次性补助标准,保障遭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二是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其他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三是加快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序、规范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保障回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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