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障 > 其他劳动保障 >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9:27:09 人浏览

导读:

1、积极鼓励自谋职业。对暂时不能就业的,应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2、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3、对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进行扶持,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4、有条件的可兴办过渡性
1、积极鼓励自谋职业。对暂时不能就业的,应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

2、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对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进行扶持,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4、有条件的可兴办过渡性安置实体,重点解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和重点管控人员的过渡性安置;

5、对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6、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要立足农村,落实责任田和宅基地;对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要给予救助;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使其自食其力,安居乐业。

7、对企业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税务、工商部门要按照省综治委等4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优惠政策》(云司发[2001]91号)精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参阅文件:

转发《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17日 云办发[2003]29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