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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1:30:43 人浏览

导读:

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既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又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正确认识搞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一)监狱、劳教部门要

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既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又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正确认识搞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一)监狱、劳教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安置奠定基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就业纳入劳动预备制,资质考试应与社会并轨。

(二)做好城(镇)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城(镇)刑释解教人员要列入当地就业计划,纳入再就业范围,积极鼓励自谋职业。对暂时不能就业的,应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进行扶持,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有条件的可兴办过渡性安置实体,重点解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和重点管控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对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三)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要立足农村,落实责任田和宅基地;对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要给予救助;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使其自食其力,安居乐业。

(四)对企业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税务、工商部门要按照省综治委等4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优惠政策》(云司发[2001]91号)精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详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2003年10月17日云办发[200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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