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己不利就是“霸王条款”?
导读:
网友hao问:
公司列了一些霸王条款,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不合理,但不签的话,公司会威胁某些福利没有,请问劳动法里面有没有相关条款,谢谢!
比如:
公司一年前配置了笔记本电脑,但当时要求签了丢失赔偿协议,无条件的.结果电脑在公司内部被偷了,但公司要求按协议赔偿,怎么办?
苗其巍答复:
霸王条款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个通俗概念,指的是日常消费活动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制订方排除自己的义务,增加对方的义务,都被认为是霸王条款。比如,现在比较常见的“最终解释权”等。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问者把霸王条款的概念引入到了劳动法之中,认为公司的协议是霸王条款。确实在实践中,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大部分情况下,双方的主动权很不平等,劳动者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位置。公司让签,劳动者才签,很少见劳动者自己拟个合同,让公司签。但是在提问者的这个问题中,笔者不太同意其看法。
公司为员工配备笔记本,是件好事,为了大家的一个良好工作环境。由于笔记本移动的便捷性,其安全问题尤其需要使用者注意。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使用者妥善保护公司的财产,是非常合理的要求。如果说保管笔记本是使用者的义务,我想一点都不为过。
关键在于公司采取了赔偿的方式来约束员工,以经济的概念来严格要求使用者对笔记本的注意义务。这种方式是不是妥当呢?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想要支持提问者比较困难。双方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提供笔记本电脑,承担其使用损耗;员工必须保护笔记本电脑,否则要赔偿。权利义务非常明确,没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也有相当的合理性。
所以提问者完全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上来看这个问题,把公司的合理要求说成了霸王条款,是不冷静的。如果丢了电脑都不用赔钱,那公司岂不是要天天丢电脑?对于公司来说,是不是丢了电脑要赔全价,是否要考虑丢失的地点,也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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