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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8:28:03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2005年5月,某化妆品公司招聘大学生。面试中根据应聘大学生的血型分组面试,最后录用的50余名学生基本为O型血和A型血,其中30余人为男性,20余人为女性。该公司与录用大学生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该公司决定,部分员工需要延长试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某化妆品公司招聘大学生。面试中根据应聘大学生的血型分组面试,最后录用的50余名学生基本为O型血和A型血,其中30余人为男性,20余人为女性。该公司与录用大学生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该公司决定,部分员工需要延长试用期两个月。这些员工绝大部分为女大学生。其中的杨某、黄某等人非常气愤,认为自己在试用期表现良好,并不比男员工差,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是女性便给予不公正的待遇。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成,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延长其试用期的规定,按转正工资标准补发其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化妆品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支持申述人的请求,撤销该公司延长申诉人试用期的决定,要求该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发申述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资。

案件分析

国家在赋予公民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时,也会给予企业择优录用权。我国法律在保障用人单位合理甄选人才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私营企业劳动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本案例中,该化妆品公司并没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采用科学的方法录用和甄选员工,而是利用不客观的血型和违反法律的性别标准(歧视女性)来甄选员工,显然是滥用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合理甄选人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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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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