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户籍改革细则 细化落户程序
导读:
青岛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后,于近日出台了细则对户籍制度中的落户流程进行了细化。细则对市区户口自由迁移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列举说明;对意见中规定的专业人员落户、投资落户和购房落户三类落户方式的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和界定,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青岛市政府出台了细则就市区户口自由迁移和市区落户办理程序,对今年1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进行了细化解读。
一、市区户口自由迁移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城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新区存量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本意见施行后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年限制。
细则: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承租公房证明和部队分房证明,但《意见》规定不能迁入户口的住房除外。凭以上证明,市区居民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就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二、市区三大落户方式办理程序
《意见》中的主要落户方式有三类:专业人员落户、投资落户和购房落户。细则对三种类型的办理程序作出了细化。
(一)专业人员落户
(1)对于派遣期内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市人社局所发《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有规定,照此办理。
(2)留学回国人员,要持国家教育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市人社局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介绍信、落户登记表、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3)国内在职专业人员,要由接收单位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其中,接收单位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其他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申请,报市人社局核准。
(4)迁入蓝色硅谷核心区者,由蓝色硅谷核心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市人社局核准。
(二)投资落户
(1)在城区落户方面,在城区注册企业的个人或外来企业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由市商务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2)在新区落户方面,由当地公安分局受理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外来企业业务骨干落户,仅限一次性办理,如果落户条件所涉及的纳税额成倍增加,其迁入人数也同比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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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房落户
用来申请落户的新建单套商品房,除面积达标,房屋状况规划用途必须为居住、住宅、宿舍,或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贷款必须全部还清。房屋共有产权的,产权人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购房落户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四)其它落户方式说明
1.投靠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落户。1.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年。2.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4.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父母来青落户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细则:符合《意见》中“投靠落户”条件的,由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除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由市公安局审批外,其余由公安分局审批。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一方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成年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2.收养入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
细则:符合《意见》中“收养子女”落户的,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3.劳模入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细则:符合《意见》中“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落户的,由青岛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受理,市公安局审批。荣誉称号不包含政府直属部门颁发的称号。
4.考录调动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1.经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
细则:符合《意见》中“考录调动”落户的,应持青岛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录(聘)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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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军人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细则:(1)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进市落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持区市民政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退役士兵异地安置市区落户的,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4)军转干部落户的,持市军转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5)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进市区落户,由市、区民政局按照规定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若需办理随迁家属落户,公安分局凭市局批准件和随迁家属的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6)在市区有工作或外地无工作的军人家属办理随军落户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
6.定居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细则:华侨凭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同胞凭省公安厅批准件、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7.特殊情况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细则: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凭退学证明、境外人员凭出入境证件、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等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8.特殊专业人才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细则:体育专业人才指:年龄20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26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成年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28周岁以下,获得洲际性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30周岁以下,获得世界性正式比赛前6名。由市体育局受理材料,并提供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公安局审批。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引进由相关部门持有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青政发[2014]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尊重自愿、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合理控制城区、适当放宽新区、全面放开县域”的准入要求,引导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广覆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多元化的转移人口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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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市区户口自由迁移
本意见中的市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指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城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新区存量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本意见施行后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年限制。
三、控制城区落户
申请在城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2.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3.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4.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二)在城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企业1年以上,当年纳税1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万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三)在城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2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300万元,可为5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四)符合下列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1.在城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具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人员,并在城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四、放宽新区落户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在新区落户:
(一)在新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2.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3.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二)在新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当年纳税5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三)在新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1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0万元,可为10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四)符合下列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购房地申请落户。
1.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在新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登记户口满3年以上的居民,并在市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新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五、创新居住证持有者落户办法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的人员,可按《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附后)申请积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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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开县域城镇落户
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市区和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其他人员落户
(一)迁入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的人员,符合青岛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先落户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待具有市区合法固定住所后,按引进人才政策可将户籍迁移到合法固定住所地。
(二)在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销售或研发中心、境内外金融机构、重点高校分校或校区、重点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年。
2.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
4.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父母来青落户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四)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
(五)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1.经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
(七)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九)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十)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工作要求
(一)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要在中央、省、市确定的户籍政策范围内,修订完善现有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相关区、市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三)市公安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户籍准入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市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四)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房、社会保险、民政、农民权益保障和计划生育等配套政策。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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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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