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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职工的一般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4:29:57 人浏览

导读:

(一)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招收职工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二)招工简章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制定招工简章,其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2.招收的时间、条件、数量和地域范围;3.招收的职工所从事的
(一)监管机构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招收职工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招工简章

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制定招工简章,其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

2.招收的时间、条件、数量和地域范围;

3.招收的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岗位;

4.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持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招工简章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申报。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收文之日起3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指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之日起6日内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3.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招工信息输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计算机管理系统,公开对外发布。

4.用人单位也可持经审核认可的招工简章,到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发布招工广告;如在户外张贴广告,还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其指定的场地张贴。通过上述途径发布的招工信息不得与审核后的招工简章相违背,并须注明审核简章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名称。

5.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到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职业介绍机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6.用人单位招收下列人员,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从事文艺工作、体育运动和特种工艺作业;

(2)从市外招收转户粮关系的人员;

(3)从农村招收转户粮关系的人员;

(4)企业招收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港、澳、台及外国企业从本市招收职工,应按劳动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境外劳务输出的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求职者应提供的个人资料

求职者向企业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失业职工证)、学历证等有效证件。下岗职工,应提供下岗证。

(五)录用手续

1.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公布考核结果和录用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被招收人员本人。

2.用人单位应于招收的职工报到后10日内,填写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登记表》和《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花名册》,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3.用人单位应于招收的职工报到后30日内与劳动者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招收下岗职工,应明确用工期间的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下岗职工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六)用人单位招工禁止行为

1.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招收妇女从事国家规定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

4.除国家规定妇女禁忌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收条件;

5.以求职者缴纳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收职工;

6.扣留求职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注: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收公务员或比照实行公务员的工作人员,不适用上述“招收职工的一般规定”。

参阅文件:

《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1998年6月2日)

《关于实施〈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8]67号,19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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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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