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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2:52:21 人浏览

导读:

1.适用范围(1)新招用外来人员的单位;(2)已批准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需续用或调换使用外来人员的。2.申请使用外来人员的原则单位申请使用外来人员,应先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介所"),按不低于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1.适用范围

(1)新招用外来人员的单位;

(2)已批准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需续用或调换使用外来人员的。

2.申请使用外来人员的原则

单位申请使用外来人员,应先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介所"),按不低于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低位数公开招聘本市劳动力,自上网之日起15日内,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的,由受理招聘的职介所出具"招收本市劳动力不足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单位凭"证明"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招用外来人员的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外劳力市场招聘外来人员。

3.公开招聘本市劳动力

(1)招聘手续

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职介所办理招聘手续:

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

③招聘简章文本。招聘简章文本应包括工种岗位及要求;用工形式和劳动报酬;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内容。

(2)审核与上网

由用人单位填写《用工登记表》(蓝色),职介所审核证,将招聘信息输入"上海市劳动力供需信息管理系统"公开发布,同时,将招聘信息传送到《劳动保障报》公开刊登。

(3)面试和指导

招聘单位应在受理招聘的职介所内进行面试活动;职介所应参加其面试活动,并根据招聘情况进行用工指导。

4.申请使用外来人员的审批手续

(1)申报渠道

对经过公开招聘本市劳动力确属招聘不足的,可按现行管辖范围分别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使用外劳力。

(2)单位需提供的材料和证明

① 职介所出具的"证明";

②申请使用外来人员的书面报告。

(3)审批时限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一周内作出审批决定。

5.招聘外来人员

(1)获准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应到本市指定的外劳力市场与外劳力劳务输出、中介机构洽谈招聘外来人员。

本市外劳力市场固定服务场所是指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服务中心本区分中心(平凉路790号)、中部分中心(安远路45号)、西区分中心(中山南二路777弄)。

(2)单位因特困原因需直接到外省市招聘外来人员的,须经区(县)劳动保障局或企业主管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6.用工形式

(1)通过外劳力劳务中介机构介绍招用的或直接外省市招用的外来人员,由用工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通过有资质的外劳力劳务输出机构输出的劳务工,由输出机构与外劳务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3)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务工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7.续用或调换外劳力

(1)单位使用外来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期限到期,需续用、调换使用的,应按上述外来人员招用程序办理。

(2)单位被批准使用外来人员的期限到期,仍需使用外来人员的,也应按上述外来人员招用程序办理。

[参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办法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9月20日 沪劳保就发[2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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